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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報廢原車牌可繼續用 機動車所有人擁有3年(含3年)以上的機動車辦理注銷登記后,機動車所有人新購的車輛,可以書面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書面申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當時或其后的6個月內提出;超過6個月未提出申請的,車輛管理所收回并重新啟用,供群眾公開選取;機動車報廢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機動車所有人不得申請使用原號牌號碼。 根據以往規定,機動車報廢后,原有車牌號即注銷,車主如果買了新車,就申請新的牌號。按照公安部下發的《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車牌終身制將于7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應當在3年以上。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一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二是拆解經營場地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要求;三是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的場地、設施設備、存儲、拆解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技術人員要求;四是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要求;五是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機動車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里程或年限后,車輛的技術性能、經濟性能、廢氣排放均達不到要求。若繼續使用,存在較多安全隱患和污染環境,維修保養費用劇增。一九九七年聯合發布《汽車報廢標準》規定:汽車行駛達30-50萬公里,使用8-15年或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技術狀況無法修復的;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耗油量超過國家標準15%的;經修復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的;排污超標無法改善的車輛均應當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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